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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符合资管新规条例吗?

2022-06-07 11:29:56营销对象1

原油宝本身就是从西方国家借鉴而来的,制度肯定不完善。原油期货截止时间不同步。人家那边期货还在进行中,中国已经下班关门了,造成了这次“原油宝事件”,让中国银行损失39亿美元,而转嫁到客户身上。其实这次工行 建行损失也大的,他们把损失自己承担了,没有让客户承担。总得来说这就是一个圈套,西方的投资客做空中国经济。不知道为什么中行没有在15号及时移仓或者转期,里面肯定涉及到了不可告人的内容了。

总得来说期货风险很大,不是个人可以玩的,期货是大机构的事。

从监管层面上看,需要反思这类跨业态的业务是如何发生的。毕竟,这类产品属于证券类产品,就产品属性来看,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且从事这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是需要有一定资质的,同时从事这类标准化的高风险业务的投资者,也有一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毕竟,期货投资是高风险交易,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以及不具有相应知识和风险可承载能力的投资者,都不应该参与到这个市场中。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尽管在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探索中,但严格来说两者的防火墙还是存在的。中行等通过原油宝等涉入这类国际期货领域是否需要资质,以及是否有资质地开展相关业务,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就这个事件给出说法。

或者,中行等银行需要澄清,其推出的这类业务是通道业务,还是实体运营业务,需要有个明确的澄清,即推出这类业务的法律主体是银行,还是银行旗下的公司?如果银行只是提供销售业务通道,那么负责提供交易通道等实体业务的真正法律主体是谁,其如何与境外市场打通的,无疑需要清晰的说明。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症下药、防微杜渐。毕竟,我国大部分银行在境外多为全牌照金融机构,有能力为客户提供这样的交易系统和通道,也有能力打通国内外两大市场,但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律主体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说,这个原油宝事件可以看作是特定版本的资管新规事件,因此当前监管层应该深入研究和监管这类可能存在擦边球的业务,条分缕析地明确这个传导链已及可能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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