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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总额的商品销售总额的填报[1]

2022-06-30 10:47:26营销对象1

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批发和零售企业出现差错最多的指标是“商品销售总额”。如何正确填报该指标,也是批发和零售企业统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现在正值2006年统计年报及新一年定期报表期间,笔者结合执法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企业统计人员提个醒,目的是帮助企业统计人员正确填报“商品销售总额”指标。
一、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  “商品销售总额”是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表号:e202-1)中的重要指标,及时、准确反映市场变化是该表的主要作用,所以统计制度要求上报时间较早,并且遇节假日不顺延。
究其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
1、企业结账滞后,造成月度数据的差异。该表为月报代年报,即每年1月到12月的数据相加为企业的年报数据,不须企业再报送本表的年报,各区县统计机构必须在次月的五日前上报市统计局。这就要求企业月底及时结账,才能准确计算出企业报告期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但由于有的企业经营商品品种繁多、有的产业单位(门店)多、有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的企业销售单据不能及时收回记账等诸多因素,造成不能按时计算出正确的数据。
2、企业统计人员对指标理解有误
主要差错表现:“商品销售总额”漏加增值税、每月月度数据错为累计数、压月报送漏12月份数据、简单乘增值税税率、包含非商品销售的收入、把销售成本错填成商品销售额等等。
二、如何正确填报  “商品销售总额”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报告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根据企业经营活动、销售对象、有无外地产业等不同情况,填报“商品销售总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单产法人单位及产业单位在北京辖区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其“商品销售总额”等于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若该企业当期销售商品全部为出口或免税商品收入,该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等于当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
2、有外省市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经营活动情况在经营地上报的原则,北京的法人企业报送e202-1表上的指标,只反映在北京辖区实现的报告期“商品销售总额”。既企业上报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指标均不含外省市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3、主营业务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的关系:有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仅只是商品的销售,兼营业务较多,有的企业兼营美容美发、有的兼营咨询服务等,以上收入在企业《利润表》上全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销售总额”应为剔除兼营收入后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
三、注意事项:  1、计算“商品销售总额”不要以商品销售收入简单的乘以固定税率。前几年,允许统计人员根据企业销售商品的不同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商品销售总额”,年报时再按正确的数据调整。随着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多数企业商品销售适用的增值税不是单一的税率,有17%、13%及零税率等不同,按照新的规定,正确计算“商品销售总额”的方法只能用报告期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加上与其匹配的销项税。
2、年报可以调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6年《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表号E103-1表)年报中增设了“商品销售总额”(含增值税)指标,是专为企业调整2006年“商品销售总额”差额而设,因《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表要求上报时间较晚,若发现上报的2006年“商品销售总额”各月数据仍有误差,可按本文谈到的计算方法给予调整,确保该项指标最终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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