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营销对象 > 正文内容

怎么样做营销

2021-11-26 13:35:07营销对象1

如何做好销售工作?相信不少销售人员都在被这个问题困扰!那今天小静姐就来为大家解决这个困扰。首先我们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选择的这份工作是自己喜欢的吗?选这份工作是为了赚钱还是因为自己喜欢才做这份工作的呢?我们选工作一定要选个自己喜欢的工作做一辈子研究一辈子,千万别今天换一份工作明天换一份工作,这样永远赚不到钱也学不到任何技能。俗话说改行穷三年,今天换一行明天换一行,这样下去一个三年两个三年加起来多少个三年呀,这样下去是不是要穷一辈子啊。当我们选择了销售这个行业的时候就注定这是个与众不同的行业,现在是智能时代任何工作都有可能被智能机器所替代但唯独销售工作替代不了。可是当我们刚踏入这个行业的时候,最害怕的一个问题就是怕被客户拒绝,那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个行业我们就不应该害怕被客户拒绝,因为销售就是与拒绝打交道的不可能你向每个客户推销产品,每个客户都会接受你的产品,如果销售这么好做那就不可能每天有那么多店铺关门了。

具体可以分很多类型 主要是看你们公司是做什么的

怎样做经营

到底什么才是“经营行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现在的企业登记、市场管理,甚至对目前的商事登记立法(大概是《商事登记条例》)都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的确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我来试着回答一下。 直接从字面理解,“经营行为”应当是为牟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通常是直接牟取利润,例如一个工厂、一个商店的活动等等;也可能是间接地牟取利润,例如企业做广告是付出(广告成本),但它这种付出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 如果事情如此,我们也可能不再提例如“什么是经营行为”的问题了。事实上,一些看起来是经营行为的“行为”,一些人并不认为是经营行为,例如律师所的行为、公证处的行为、医院的行为、学校的行为等等。江平教授是这样解释律师行为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必须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为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甚至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江平,1997) 也就是说,企业赚的钱是利润,而律师赚的钱是“报酬”。江平进一步解释说:“我觉得律师的收费和商人的利润是绝对不一样的。我们常常说律师是智力投资,但是他和商业领域里面的资本投资的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投资所得的是利润,收费得到的是服务的报酬,中介的报酬。利润可以是无限的利润,而报酬只能是所付出的劳动、所付出的服务中介的合理报酬。而利润是完全可以和他的投资不成正比的。投入一分钱,可能获得100万。”(江平,1997)我们这里无意评论江平教授的观点,但是由此可以看出,沿着投入(体力或智力)——获得超出投入的钱(利润或报酬)习惯思路看经营活动似乎简单了一些。 既然经营活动难以断然界定,对一些看似经营的单位,就难以让他们去登记注册。例如现在的律师所、公证处、医院、学校等等,虽然这些行业是公认的高收入行业。 难以区分,可是管理活动还要进行,难以区分也要区分,终究要有些办法。目前我国有三种办法处理这类问题。 第一个办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注意明确两个字)规定。例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第七条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这三条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干什么——经营工业……;凭照经营。 第二个办法是力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这是经营行为,另一个部门说不是经营行为,那就争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有结论,也可能不了了之。再以律师举例。1990年3月,司法部就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问题发专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以后的《律师法》则从法律上对此进行了确定。不了了之的例子例如诊所。1996年国家工商局就医疗机构登记问题有一个答复,答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而且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工商局1997年又强调了这个观点。但是《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以上两个法规通篇没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词语。于是就出现了工商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就按地方法规;没有地方法规的,也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 第三个办法就是对经营行为统一立法,这就是目前进行的商事立法工作

500有点少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we978.com/yxdx/1099.html

标签: 怎样经营